他回想自己当初签订协议时的情景,“就业压力又大,如果我不签订这个协议,学校不会接受我工作,我也不能持续读博了,所以只能被迫签订这样的条款。”他说,本人在就业时面对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而协议中对于违约金的商定方法有违《劳动合同法》中“平等被迫、协商一致”的准则,属于无效条款,也属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请轨制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解释》)确认的无效条款 lv包包

  为了读博士,王宇(化名)与用人单位湖南省长沙师范学校签订了服务时光不少于8年的协议。现在,他可能要为跳槽支付多少十万的违约金。

  而校方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不能完全套用《劳动合同法》,该律师认为如何实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问题,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理,即“事业单位与履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履行。”

  约定内容确实存在有失公平之嫌

  据校方对王宇出具的调离学校处理意见显示,学校要求王宇退还读博期间的培育费、工资福利、安家费、特殊津贴等候遇方面的费用,除此之外还要求王宇支付违约金。根据协议第10条,“每少服务一年按照离岗前一年(即2009年)工资、津贴总额(5.2万元)的两倍/年的标准(10.4万元/年)付给学校违约金,计10.4万元/年×6年=62.4万元”。不外长沙师范学校人事处处长周智湘表示,基于王宇的实际艰苦,目前只有求其缴纳一半,即31.2万。

  王宇眼中的“天价违约金”合不合理?在类似劳动争议一直增多的今天,该如何保障人才的流动,并维护单位的正当利益?采写、收拾/本报记者文乃斐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湖南省劳动听事争议仲裁院,一名工作人员则认为,当初一些单位招人,开出了优厚的待遇,但也存在不少劳动者“钻空子”的景象,政府的条文制定应该既考虑到个人利益,也要斟酌到单位利益。同时跟着社会的发展,《意见》有必定的局限性,但临时没有更具操作性的规矩和制度。至于60万合理与否,则“不是一句话可能讲明白的。”

  王宇拿出了他与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记者看到,协议第10条划定,“乙方若需调离甲方,每少服务一年按离岗前一年工资、津贴总额的两倍/年的尺度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还应退还甲方给予的相关待遇”,王宇说 lv皮夾,自己对退还待遇方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并不同意该条款所带来的“天价”违约金。

  至于双方争议的条款是否属于《解释》确认的无效合同(条款),则要看王宇是否能举证证实对方胁迫或要挟他并使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该条款。

  同时,该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或协议的进程中应遵循国度相关规定,还需遵循公正原则。双方协议约定乙方若需调离甲方,乙方不仅要承当巨额违约金,而且要退还培训费、工资福利、安家费、特别津贴等相关待遇,这实际上是有关服务期违约责任的问题。《意见》及配套的《解释》均无服务期违约责任的规定,但有“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弥补”的相关规定,本案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与《意见》及配套的《解释》所体现的精神有较大出入。该内容与《劳动合同法》有关服务期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也不符,“本案违约义务条款固然是保护单位人才稳固的必要条款,但其约定的详细内容也确切存在有失公平之嫌。”

  [请你谈话]

  王宇以为,当初签署这个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究竟当时我不签就没法工作跟读博 lv新款3折賣,我属于弱势群体。”但用人单位却认为,协议的签订都是双方批准了的,应当遵守协定条款抵偿违约金。

  探讨“天价”违约金到底合不合理?

  针对王宇所说的“霸王条款”,周智湘对此并不认同,“当初是双方独特约定的,如果签订的时候认为分歧理,那可以不签或者去找别的更好的处所进行就业,不人逼迫。”他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并不能完整套用《劳动合同法》,他表示违约金的问题,学校已经征询了有关政府部分,并依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看法》)的文件精力、学校相干治理制度以及协议等做出处置。

  同时他表现,目前学校已经做出了重大妥协,赞成违约金减半,而且还有“进一步磋商的空间。”

  “我调到另一个学校工作的确是违约,但如果按照学校单方面的要求,我得赔偿违约金60万,这是天价!十分不合理!国家没有这样的政策。”王宇告诉记者,他2004年6月硕士毕业后来到了长沙师范学校工作,学校同意他读某大学的定向博士研讨生,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目前他已经在长沙师范学校工作了2年,如今盘算跳槽,此时他才发明协议上有“霸王条款”。

  针对协议是否被胁迫签订的,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认为,王宇须要提出有关胁迫证据。个别认为,以给国民及其亲友的性命健康、声誉、声誉、财产等造成侵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伤害为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实在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动。

  当事人 迫于就业压力签下“霸王条款”

  王宇认为,自己的离职属于违约,确实应该支付违约金,然而数十万的“天价”违约金切实太高。而不少单位的人事部门却认为,“说走就走”的方式会损害到单位好处,不制订违约金的话会让人“钻空子”,“吃完东家吃西家。”

  “天价”违约金到底合理不合理?记者接洽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给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巧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破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背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实行局部所应摊派的培训用度。”

  作为劳动者的你,认为“天价”违约金公道吗?你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没有留神到一些相似“条款”?会不会有被迫签订协议的情形产生?而作为用人单位,你是不是也正面临着员工流动性太强又一筹莫展的局势?你有什么好的解决措施?如果你有什么想说的,欢送拨打咱们的热线电话0731-85571188,发表你的见解。

  “这伤了学校的心,也伤了引导的心。”谈到王宇的离任,长沙师范学校组织人事处处长周智湘说。

  校方协议共同约定的,没有人强制

  这名工作职员表示,这样签订的合同是不同等的,“不可能要求赔这么多。”他还告知记者,假如用人单位要求这么多违约金,能够请求其“拿出根据来”。

高额的违约金困扰着王宇。图/记者张轶 高额的违约金困扰着王宇。图/记者张轶

  [律师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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